如今,網絡購物早已不是新鮮事物,但仍然有不少人對寄送貨物保價方面不太上心,很可能一個疏忽,你享受到的就不是快遞的便捷服務,而是眾多意想不到的麻煩事了。日前,因通過物流公司發送貨物被損壞,且誤填“貨物價值”單沒有得到合理賠償,海寧長安的章先生與物流公司發生糾紛,繼而投訴到了海寧當地消保委。
今年7月,章先生通過某物流公司從海寧到南昌發送一批貨物,支付了保價費12元。可貨物到達后,卻發現損壞了幾件,大概價值1700元。章先生隨即找到快遞公司要求賠償。對此,對方只同意賠償100元,理由是快遞單“貨物價值”一欄里,章先生填的是100元。因此,物流公司僅按照章先生事先申報的貨物價值進行賠償。
對此,章先生表示不同意,他認為物流公司保價費收取標準是按照公司規定貨物價值6%。進行收取,若按100元價值,保價費只能收取六毛錢。由于爭執不下,雙方只好找到海寧市市場監管局長安分局消保委調解。
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快遞物品因經營者責任遺失或損毀的,事先申報價值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申報價值予以賠償,未申報價值但事后能確定實際價值的,經營者應按實際價值予以賠償。該起糾紛中,快遞公司和章先生都明顯是對快遞貨物價值有了評估后,才收取和交納相應保價費用的,卻又因疏忽大意,誤填貨物實際價值。本著公正合理的原則,海寧市市場監管局長安分局消保委工作人員要求章先生提供了該批貨物價格發票等材料,計算出損壞貨物實際價值為1580元,隨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快遞公司同意賠償消費者1500元的損失。
在此,消保委也提醒廣大消費者:日常使用快遞服務時,填寫快遞單務必要全面清晰。如果快遞的是貴重物品,一定要選擇保價。如果未進行保價,那么就應當注意合同中對物品價值的約定。值得關注的是,不同的物流公司對寄送物品價值或許有不同的限定,在發送貨物時,建議消費者最好跟快遞員溝通清楚,并要保存好能證明貨物實際價值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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