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購的越來越普及,業主與物業公司因代收快遞發生矛盾甚至糾紛的情況也時有發生。一個問題是,雙方在物業服務公司是否有義務為業主代收快遞的認識上有分歧,業主要求物業公司代收而遭到物業公司拒絕。另一個問題是,有些物業服務公司為業主代收快遞后偶有丟失的情況,物業公司是否需要賠償,如若賠償,在賠償數額計算上也存在較大爭議。那么,物業是否有義務為業主代收快遞,代收后如丟失,業主應向誰主張權利──快遞公司還是物業公司?看似小問題卻包含著復雜的法律關系,聽聽律師如何說。
第一個問題:物業公司是否有義務為業主代收快遞──要以合同約定為準。
物業服務公司與業主之間構成物業服務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受物業服務合同約束。那么物業服務合同中是否有代收快遞的服務約定則成為關鍵。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代收快遞服務,物業公司就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代業主收快遞,業主也不能因為物業公司拒絕代收而責難物業公司。如果合同中約定的服務范圍包括了代收快遞,那么物業公司就應該為業主代收快遞。
第二個問題:物業公司代收快遞后如發生丟失毀損,業主向誰主張權利──賣家、快遞公司還是物業公司?
要厘清這個問題,則涉及三個法律關系:一是消費者作為買家與賣方構成的買賣合同關系;二是賣方與快遞公司達成的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其中消費者作為貨物運輸的收貨方存在;三是物業公司代收快遞的法律關系(又分為有代收義務的代收和無代收義務的代收;業主是否授權物業公司代收快遞等情形)。為了讓大家便于理解,我們用舉例的方式告訴大家如何依法有效維權。
第一種情形:物業公司的服務范圍包含有代收快遞服務。在這種情況下,當物業公司代業主簽收快遞后,此時形成兩個法律后果:一個是賣家完成了交付貨物的義務,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與賣家再無關系;二是業主與物業公司就快遞貨物形成有償保管的法律關系。那么在此情形下,如果發生快遞丟失,業主就不能再向賣家提出補貨、退款等要求,而是應該向物業公司提出索賠。物業公司代收保管快遞為有償服務,應該對其代收后丟失的快遞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形:物業公司的服務范圍不包括代收快遞服務,也就是說物業公司既無權利、也無義務代業主收快遞。現實中又可能出現兩種情況。情況一:如果業主沒有告知快遞公司可以把快遞交給物業公司,而物業公司代收了快遞。這種情況下,因為業主沒有授權物業公司代收快遞,其代收行為不能視為業主收到貨物。如果發生快遞丟失,買家可直接要求賣家補貨或退款,而無需與物業公司糾纏賠償問題。情況二:業主告知快遞公司由物業公司代收快遞。那么在這種情形下,當物業公司代收快遞后,因為有業主的授權則視為賣家已經將貨物交付買家。物業公司在代收快遞貨物后,與業主形成的是無償保管合同關系(因為物業服務范圍中不包括代收快遞)。一旦發生快遞丟失,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應該由物業賠償,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物業公司作為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有是因為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保管物(快遞)丟失,才負有賠償責任。如果是一般過失或無過失,則該損失業主只能自行承擔──物業公司無賠償義務,賣家也無補貨或退款義務。
第三個問題:當業主向物業公司索賠時,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一般來說,業主可以按照丟失快遞物品的網購價款向物業公司主張賠償。但是,如果購買貨物是價值較高的貴重物品,業主要求物業代收時沒有特別提示或聲明,那么在貨物丟失后,業主有可能得不到全額賠償,自己要承擔一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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