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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無車承運”正式更名“網絡貨運”。
2019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9〕405號,以下簡稱“405號函”),對2017年12月29日開始實施的《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以下簡稱“579號函”)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和增加了新的相關要求,并規定405號函自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同時579號函廢止。
一:試點企業的條件
405號函在579號函的基礎上對試點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簡析
405號文不再要求試點企業是交通運輸部公布的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由于交通運輸部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結束,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試點企業可以按照《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申請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因此本次試點企業要求取得經營范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即可。
對試點企業的會員管理、運輸管理、信息對接等方面進行了細化:
1會員管理:要求對會員的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
2運輸管理:有相適應的相關線上服務能力,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
3信息對接: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現有效對接,并按照要求完成數據上傳。
二:可以委托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
405號函和579號函要求試點企業可以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必須同時符合的條件均為4個,具體如下:
簡析
1取消辦理工商登記的要求,同時增加了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且以自己名義對外經營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委托試點企業代開。這一增加的規定意味著雖然沒有辦理工商登記但是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如果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了貨物運輸,也可以委托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從事貨物運輸的自然人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了進一步的空間。
2對于4.5噸以下普通貨物業務,無需取得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這一點與《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中對于實際承運者的要求一致,這一規定也對并未辦理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的納稅人是一個比較好的政策。579號函要求只要是從事公路貨物運輸業務,必須取得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才允許試點企業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05號函在579號函的基礎上對4.5噸以下普通貨物業務進行除外的規定增加了靈活性。
3405號函沒有規定從事內河貨物運輸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我們理解在實踐中,網絡貨運主要還是適用于公路貨物運輸,所以405號函不再將其涵蓋進來。
4增加了“未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要求。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國不再限制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如果小規模納稅人進行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自行開專票的,試點企業應當與稅務機關保持一致,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專用發票的開具
405號函對于專用發票的開具與579號基本一致,同時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規定了更高的要求,專用發票的開具的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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