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獲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
2021年3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發布關于《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明確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經登記取得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后,可上特區道路行駛。此次《管理條例》獲得通過,意味著,無人駕駛汽車將在深圳可以合法上路了。
《管理條例》的最大亮點在于支持了以往處在模糊領域的L3級別自動駕駛的全域通行,包括了高速、城市開放道路和泊車域,以及對商業化運營的放開;這也為全國其他地方的L3級自動駕駛準入政策,提供了標準和模板。
《管理條例》共有10章60條,涵蓋了從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的定義、市場準入,到路權、權責認定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和管理辦法。
值得關注的有以下3個方面:首先,是對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的詳細定義;特別是對于L3級自動駕駛,條例指出,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設計的運行條件內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駕駛員以適當方式執行動態駕駛任務接管。實際上指的是可以脫手駕駛,但在必要條件下需要隨時接管。
其次,是測試及示范應用條件,關鍵詞有3個:測試區域、駕駛員安排,以及道路定義。對測試區域的規定是,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選擇路段、區域、時段進行測試,同時在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較完善的區級行政區,可以在申請評估程序后全域開放道路測試。測試道路,則包括高速、城市快速路、開放道路以及其他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道路。
最后,也是L3級自動駕駛最核心的問題就是權責歸屬。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換而言之,只要L3級自動駕駛系統開啟的狀態下,若車輛發生違章或事故責任,第一責任人永遠是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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