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在今年5月下旬連續發生3件堆高機作業災害,造成勞工1死2傷,高雄市勞檢 處提醒市民朋友,堆高機作業易導致被撞、墜落、車輛翻覆及貨物飛落等重大職業災害 ,呼吁應加強作業安全規劃及管理。
勞檢處表示, 5月25日在大寮區某倉庫,勞工操作堆高機從事理貨搬運作業時,因 貨物堆疊過高且未確實固定,導致貨物翻落壓垮堆高機頂篷,致勞工被夾於駕駛座致死 ; 5月 28日 於鳳山區發生勞工遭堆高機倒車被撞壓傷腳踝;5月29日 於大樹區發生勞 工從事肥料卸貨作業時,堆高機行進間翻覆造成勞工脊椎受傷。
高雄市勞檢處處長陳俊六表示,堆高機機動性強,動力及活動范圍大,又可配合托 板、棧板使用,各行業廣泛用於物料裝卸、堆高和轉送,是工作場所最常用的搬運機械 ,經常發生因堆高機維修保養、人員操作不當及工作環境等因素 (如:高速行駛、倒車 或迴轉、超過負荷、視野不良、路面傾斜、托高載人等 ),而發生翻覆被壓、撞及人員 、貨物倒塌、堆高機將人員托高時自上方墜落、人員夾於桅桿與后扶架間等重大工安事 故。
勞檢處將堆高機作業安全查核重點匯整如下,呼吁事業單位應妥善規劃加強查核, 并提供「內燃機式動力堆高機檢點表」如下:
A 動力堆高機之安全設施及性能應符合「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的規范,新采購 的堆高機應張貼有「型式檢定合格標章」。
B 除非具有堆高機操作證照,否則不得駕駛操作堆高機。
C 操作堆高機時應繫上車用安全帶。
D 搬運或堆舉路線應妥善規劃, 人員及車輛分道并明顯標示 及避免交叉,交叉路 口及轉彎處宜加設轉彎凸視鏡,有被撞之虞的工作,人員應穿戴反光 ( 警示 ) 背心。
E 堆高機應設倒車燈及車輛發動中自動警報燈及警報音響,警報燈號及聲量需使作 業范圍人員清悉得知 。
F 堆高機作業前應實施作業檢點 ( 如作業檢點表),有任何問題或損壞時,應立即 報告主管處理。
G 堆高機應明顯張貼荷重限制,并規定不得搬運或堆舉超過其額定荷重之物料,且 不得逕自加設配重 。
H 搬運或堆舉之貨物重心應維持於貨叉間,且高度不得高於桅桿。
I 貨物應穩固堆疊及固定,散裝貨物需用適當之容器、貨架裝妥,且托板、棧板不 得破損的情況。
J 當路面有斜坡時,應特別注意操作及駕駛安全,上坡或下坡時,搬運的貨物皆應 保持於上坡端,以避免貨物翻落。
L 堆高機移動行進間不得升降貨叉。
M 工作場所應規范堆高機安全速限,禁止堆高機超過其能安全停止的速度。
N 堆高機行經通道交叉口及視線不良的地方,應打開照明燈,且應減速并按鳴喇叭, 交叉路口應暫停行駛先確認安全才通行。
O 貨物搬運方式應能維持堆高機行駛的清楚視線。
P 除非堆高機設有搭乘人員的座位,否則不可載人。
Q 離開堆高機操作座椅或操作位置,均應先放下貨叉、關閉動力及煞車。
R 除非停止行駛之堆高機,且已采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 ( 如護欄、護索、 配有安全母索之全身式安全帶等 ) , 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 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 (乘坐席以外) 部分 。
S 堆高機移動行進時應將貨叉放下至適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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