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物流園區健康有序發展的目標,順利推進物流園區發展的重點任務,《規劃》提出了八項政策措施:
一是做好綜合協調。在國家層面,由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園區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也應協調配合,統籌推進規劃實施工作。
二是加強規范管理。各省要提出本地區物流園區布局規劃,嚴格控制園區數量和規模。布局城市要按照城鄉規劃和相關行業規劃,加強和加快現有物流設施的整合和清理,因地制宜合理新建物流園區。
三是開展示范工程。各地要結合實際,選擇一批發展條件好、帶動作用大的園區,作為省級示范物流園區加以扶持推廣。在此基礎上,開展國家級物流園區示范工程。對列入國家級示范的物流園區,相應給予土地、資金等政策扶持。
四是完善配套設施。支持物流園區交通配套設施建設和改造,進一步發揮中轉服務功能。支持物流園區信息平臺建設,鼓勵企業建設立體倉庫,提高園區物流設施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五是落實用地政策。及時將園區納入所在城市的各類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規劃和建設。示范物流園區新增建設用地,優先列入國家和地方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六是改善投融資環境。鼓勵物流園區運營主體通過多種途徑籌集建設資金。各地要適當放寬對物流園區投資強度和稅收強度的要求,鼓勵物流企業入駐物流園區。對于示范物流園區,有關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予以投融資支持。
七是優化通關環境。優化口岸通關作業流程,研究適應口岸服務型物流園區發展的通關便利化政策,提高通關效率。
八是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物流及相關行業協會應認真履行職能,及時反映園區發展的問題和企業訴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物流園區相關標準制修訂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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