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決定》著力完善第二類疫苗的銷售渠道、冷鏈儲運等流通環節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處罰及問責力度,堅決保障接種安全。
簡化流通環節取消疫苗批發環節
條例規定,取消疫苗批發企業經營疫苗的環節,明確將疫苗的采購全部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第二類疫苗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在平臺上集中采購,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疫苗生產企業采購后供應給本行政區域的接種單位。
“這也并非完全將批發企業排除在疫苗流通體系外。”中國醫藥工程設備協會會長顧維軍說,原來從事疫苗經營活動的批發企業,只要具備冷鏈儲運的條件,仍可作為配送主體之一承擔疫苗配送業務。
部分疫苗加貼溫控標簽
條例強化了疫苗全程冷鏈儲運管理制度,明確配送責任,強化儲運的冷鏈管理,要求疫苗儲運全過程不得脫離冷鏈并定時監測記錄溫度,部分疫苗還應加貼溫控標簽,同時在疫苗接收環節增設索要溫度監測記錄的義務。
“條例還增加了部分疫苗應當按要求加貼溫度控制標簽的規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規劃中心主任醫師鄭景山說,疫苗溫度控制標簽是一種能夠從運輸到儲存再到接種全程實現冷鏈監測的工具,能使受種者在受種前可以很簡單地判斷出所接種的疫苗是否處于有效冷鏈狀態。
疫苗最小包裝單位全程可追溯
條例規定,國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相關企業和單位應記錄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實現疫苗最小包裝單位的全程可追溯;對包裝無法識別、來源不明等情形的疫苗,要如實登記并向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由監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監督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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